“基本医疗保险患者”持卡就医常见问题解疑
来源:医保办2011.10.28
1. 如何查询社保卡信息?
(1) 拨打社保卡24小时服务热线“96102”;
(2) 社保卡服务网点(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、18个区县及市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);
(3) 社保卡服务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(服务网点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)。
2. 社保卡丢失后如何挂失?
(1)电话预挂失:拨打社保卡24小时服务热线“96102”;
(2)书面预挂失: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。
(3)预挂失时限为10日,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;如确定丢失,请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,同时办理补卡手续。
(4)在补换卡期间,须持《新发与补(换)社保卡证明》就医,在足额缴费的前提下,在门(急)诊就医时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,然后再按照手工报销流程办理。
3. 什么情况下参保人员“未持卡”也能报销?
① 因急诊未能持卡的;② 因企业欠费的;③ 参保后未发卡及在不能刷卡的医院就医的;④补换卡过程中;⑤进行产前检查、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;⑥异地就医的。凡符合上述情况的参保人员,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现金垫付,然后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。
4. 医保门诊就医开药量有什么规定?
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,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,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,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以下十种疾病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(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和前列腺增生)。
5. 代开药如何办理?
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(或出院诊断证明),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。
对于上述参保人员,每次开药量不能超过1个月,连续开药量不能超过3个月,3个月后,参保人员应亲自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,以便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。
6. 持“工伤证”患者应如何就医?
(1)门诊:必须持《工伤证》到个人选定的工伤定点医院就医(急诊除外), 不得使用社保卡挂号及结算,应使用就诊卡按工伤保险病人类型进行挂号,结算时全额现金垫付,处方加盖“工伤医疗专用章”,回单位报销(门诊一楼盖章处盖章)。
(2)住院:除自费项目外,其余医保内项目全部报销。
7. 哪些情况下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?
(1)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,但急诊住院、A类医院、专科医院除外;
(2) 因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;
(3) 因本人吸毒、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;
(4) 因自杀、自残、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;
(5) 在国外或者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;
(6)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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