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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宣传月丨《民法典》隐私权相关内容解读

发布时间:2025-05-26点击数 字体:

在数字化医疗与信息共享加速发展的当下,患者隐私保护已成为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不可回避的核心议题。作为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者,医务人员的每一项诊疗行为、每一次信息处理,都可能涉及患者隐私的边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至人格权编的重要位置,不仅为公民个人权益筑牢了法律屏障,也为医疗行业的合规管理划定了清晰边界。

法条原文

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
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。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,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解读

一、隐私权及患者隐私

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,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空间、私人活动、私人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,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。在诊疗活动中,患者隐私主要包括患者身份信息、患者健康信息和患者身体隐私。

患者身份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件号码、生物识别数据、住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箱等可以用于判断身份的信息。对于艾滋病患者等来说,其身份信息保护的对象还应扩展至其亲属。

患者健康信息包括患者的身体状况、既往病史、家族病史、医学检验数据、基因检测数据、诊断信息、治疗信息等健康相关的信息。

患者身体隐私指基于医疗目的,患者有时需要暴露身体乃至隐私部位。医务人员应尊重和保护患者身体隐私,避免无必要的暴露,更不能非法触碰或窥视患者身体。

二、侵犯患者隐私的具体情形

1.未经允许披露患者病历资料。在未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,将患者的病历复印件、诊断证明、休假证明等文书提供给与治疗无关的第三方。

2.在非必要场合讨论患者的病情。医务人员在诊疗室内或公共区域内谈论患者的病情,尤其是涉及患者敏感信息(如性病、精神病等)时,容易让无关人员获知患者隐私。

3.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。医务人员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药品推销员或其他商业机构,谋取个人利益。这不仅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,还可能构成《刑法》规定的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”。

4.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远程诊疗。在进行视频会诊、互联网诊疗时,若未设置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(如使用加密通信工具或选择私密场所),可能导致患者的健康信息被第三方或记录。

5.患者信息使用不规范。未经许可,在新闻报道中公布患者身份信息和健康信息。未采取匿名化措施,在论文论著、公开讲座、学术研讨中泄露患者隐私。

三、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

规范诊疗流程是基础。在诊疗过程中,应设置独立私密的诊室,确保患者与医生交流时不受外界干扰。检查环节要安排同性医护人员或在充分告知并取得同意后进行,为患者提供相对封闭的检查空间。同时,完善病历管理制度,对病历的借阅、复印等流程严格把控,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患者病历,防止信息外泄。

履行告知义务必不可少。医护人员需在诊疗前向患者说明隐私保护的相关事项,包括哪些信息属于隐私范畴、医院将采取何种措施保护隐私等,让患者清楚知晓自身权益。在涉及可能泄露隐私的特殊检查或治疗时,更要详细告知风险与保护措施,获得患者的理解与同意。

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同样关键。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隐私保护培训,强化其隐私保护意识,明确泄露隐私的严重后果。建立监督机制,对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隐私保护行为进行监督,一旦发现违规行为,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。

供稿丨医患办

编发丨宣传中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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